《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第2项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承包经营是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经营方法,它是指在坚持企业所有制不变的基础上,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相离别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所有者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促进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营运管理规范。承包者可以是企业内部职工也可以是外部个人、经营集团或企业法人。在本企业内部职工承包的状况下,职工的劳动关系在本企业是了解的,对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应由本企业来承担;在外部承包的状况下,职工的劳动关系大概不在本企业而在中标的经营集团或企业法人,那样,对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就由中标的经营集团或企业法人承担。
工伤保险责任与劳动关系有着天然的关联关系,前者是附随于后者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归责原则历程了刚开始的由劳动者负责到雇主过失赔偿原则再到雇主无过失赔偿原则的演变,哪个用人哪个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因而在确定工伤保险责任时,明确劳动关系、明确用人单位是尤为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