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大会监督规范是什么样的
股东大会召集程序、表决方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1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1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企业的请求,需要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依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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