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股东大会的公告第一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其上载明会议地址、日期和时间;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情。
股东大会的公告应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情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讲解,此原则包含(但不限於),於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以其他方法改组时,应提供建议买卖的详尽条约和合同(如有),并对其起因和後果作出认真的讲解;
如任何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职员与将讨论的事情有重大利害关系,则应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假如将讨论的事情对该董事、监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职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於对其他相同种类别股东权益的影响,则应说明其不同;
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建议通过的特别决议全文;
明确标明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毋须为股东;
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址。
股东大会公告应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不是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受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公告应以通知方法发出。
前文所述之通知应当於会议召开前四15日至五10日的期间内,在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多家全国性报刊上刊登。经通知,该项通知将被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大会的公告。依据公司章程规定,上述公布须刊登中文及英文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