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财务定义上看,少数股东权益,指的是子公司股东权益中不是并表母企业的部分。新旧会计准则对少数股东权益的性质在定性上完全不同。旧会计准则把少数股东权益当成一项负债,而新会计准则把少数股东权益列为一项所有者权益。业务操作上具体不同表现如下:
1.对于少数股东权益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方法,新旧会计准则分别做了不一样的规定。旧会计准则规定: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各项目中不是并表母公司拥有些数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类项目之前,单列一类,以总额反映,公司总资产的计算公式为:总资产=负债+股东权益+少数股东权益。新准则规定: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是并表母企业的份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类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总资产的计算公式变为:总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2.在合并的价值表中,对少数股东损益的处置不同。旧会计准则规定将少数股东权益从合并净损益中扣除,在合并损益表中的“净收益”之前单列一项“少数股东损益”,而新准则规定在合并收益表中净收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此项变化不仅仅是报表格式的变化,与少数股东权益一样也是内涵的变化。
3.新旧会计准则对会计报表合并基础的指导理论不同。旧会计准则以“母公司理论”为合并报表基础,该理论觉得:合并报表按大股东的利益来编制,合并报表是母公司报表的延伸或扩展,觉得合并报表的用法者主如果母企业的股东或债权人,因此合并的基础是从母企业的角度出发的。新准则则以“经济主体理论”为合并基础,该理论觉得应付合并主体的所有股东同等看待,合并报表应反映所有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