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从会计准则角度论述了国内对少数股东权益所作规定的变化,并指出这类变化对保护少数股东合法权益方面具备的意义。
[关键字]少数股东权益会计准则母公司理论经济主体理论
1、新旧会计准则下少数股东权益有什么区别
从财务定义上看,少数股东权益,指的是子公司股东权益中不是并表母企业的部分。新旧会计准则对少数股东权益的性质在定性上完全不同。旧会计准则把少数股东权益当成一项负债,而新会计准则把少数股东权益列为一项所有者权益。业务操作上具体不同表现如下:
1.对于少数股东权益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方法,新旧会计准则分别做了不一样的规定。旧会计准则规定: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各项目中不是并表母公司拥有些数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类项目之前,单列一类,以总额反映,公司总资产的计算公式为:总资产=负债+股东权益+少数股东权益。新准则规定: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是并表母企业的份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类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总资产的计算公式变为:总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2.在合并的价值表中,对少数股东损益的处置不同。旧会计准则规定将少数股东权益从合并净损益中扣除,在合并损益表中的“净收益”之前单列一项“少数股东损益”,而新准则规定在合并收益表中净收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此项变化不仅仅是报表格式的变化,与少数股东权益一样也是内涵的变化。
3.新旧会计准则对会计报表合并基础的指导理论不同。旧会计准则以“母公司理论”为合并报表基础,该理论觉得:合并报表按大股东的利益来编制,合并报表是母公司报表的延伸或扩展,觉得合并报表的用法者主如果母企业的股东或债权人,因此合并的基础是从母企业的角度出发的。新准则则以“经济主体理论”为合并基础,该理论觉得应付合并主体的所有股东同等看待,合并报表应反映所有股东的利益。
2、关于少数股东权益性质的探讨
新会计准则推行前,资产负债表中将少数股东权益列示于所有者权益之前的做法,带来了少数股东权益是负债还是权益的问题。事实上,少数股东权益本来就不应被视为负债,由于负债就意味着要在肯定的期限内偿还本金,而少数股东权益并不具备这一特点。从合并的看法看,少数股东是企业集团所有者中特殊的群体,他们的所有权限仅限于他们所投资的公司,即只能推荐子公司分派的股利,而当子公司清算解散时,他们也只能推荐子公司债权人的权利得到满足未来的剩余财产。在实务中,若子公司存在优先股并且该优先股未被母公司所持有时,则可以将该优先股权与普通股中的少数股权合并列为少数股东权益,也即依据少数股东是不是享有优先权,把少数股东权益划分为优先股少数股东权益和普通股少数股东权益,无论是优先股的少数股东还是普通股的少数股东,在公司清算解散时的清偿顺序都是后于债权人的,因此,总的来讲,少数股权益在本质上并不是负债,而是所有者权益。新会计准则将它“移位”到所有者权益项下,就是对少数股东权益的正名,也是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接轨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