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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能否算劳动关系?知道这个标准就了解了!

www.autombls.com 2025-04-04 劳动纠纷

近年来,在本职工作之余做兼职的人愈加多,“上班搞主业,下班搞副业”成了很多人的正常状态。同时,因兼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亦在增多。兼职职员与单位是不是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是什么法律关系?单位应当怎么样防范风险?请看本期案例。

张某于2019年7月31日进入至净公司(化名,以下均同)工作,双方签订过数份劳动合同。
2021年7月31日,张某申请辞职。同日,张某与至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开设的另一家公司康富公司(化名,以下均同)签订了期限为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的《兼职合同》,约定张某在康富公司担任兼职,从事电销商品及服务工作,并明确双方不是劳动关系;康富公司按销售额的3%至5%给张某作为佣金奖励,双方还对社保个人交费部分和公司交费部分的承担做了约定。

之后,张某继续工作,工作职位和工作内容均未发生变化,至净公司按月发放张某薪资,并为张某缴纳社保费,张某一直工作至2022年7月28日。
2022年8月2日,张某申请仲裁需要至净公司支付其2019年7月3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的加班薪资及2021年十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薪资差额。

至净公司辩称:

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7月31日终结,故张某于2022年8月2日申请仲裁倡导2019年7月3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的加班薪资,已经超越法定时效。
2021年7月31日之后双方没有劳动关系,故不认可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薪资差额。

法院经审理觉得,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间于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28日期间是不是存在劳动关系。而确认劳动关系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1、双方是不是拥有打造劳动关系的合意

本案中,张某与案外人康富公司签订了《兼职合同》,明确双方系劳务关系,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明确知道签字的有关法律后果。且张某在钉钉聊天记录中多次提到“我是兼职还能想着我”“在家兼职没底薪我也能同意”等。可见,双方不拥有打造劳动关系的合意。

2、是不是符合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支付对价的交换形式

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之一在于劳动力的交换形式,即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对价。而本案中,张某的收入不源于其提供的劳动,而是源于其销售额的计提部分,有营业额则有报酬,无营业额则无报酬,故双方关系不符合劳动力的交换形式。

3、是不是符合劳动关系从属性特点

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点包含经济从属性及人身从属性,前者表现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经济上的依靠,后者则主要在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指挥、控制和支配。本案中,至净公司更为重视张某的劳动结果,不对张某的平时工作进行全程管理,张某的工作时间也由其依据家庭状况自行安排,无须参加考勤,双方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点。

综上,法院认定张某与至净公司在2021年8月之后没有劳动关系,张某与至净企业的劳动关系已于2021年7月终结,故对张某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兼职,与全职相对应,是指职员在本职工作以外兼任其他工作职务。但国内法律法规并未对“兼职”作出具体规定,由于事实上“兼职”一词含义广泛,可以囊括很多种法律关系。

1、兼职是劳动关系吗?

一般不是。兼职职员总是工作时间灵活、报酬不固定,不受单位的管理,与单位的经济、人身从属性较弱,故一般很难认定为劳动关系。但若职员名为兼职,事实上与普通的劳动者无异,法院也会认定为劳动关系。

2、兼职与非全日制用工有哪些关系?

国内劳动合同法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低于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低于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兼职常常是非全日制用工,但又不可以完全等同,其还可能是普通的劳务关系、承揽关系、劳动关系等。

3、单位怎么样进行风险防范?

司法实践中,常常发生兼职职员需要确认劳动关系的纠纷。单位对兼职职员总是管理松散、手续不完备,致使双方对是不是存在劳动关系争议较大,给单位增加了不少麻烦和损失。对此,建议单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风险防范:

✔ 签订书面兼职合同,明确双办法律关系的性质,对工作职位、工作时间、工作内容、报酬等作出明确约定;

✔对于兼职职员,一般无须实行本单位的规章规范,无须进行上下班打卡考勤;

✔ 在报酬上,强调工作成就与报酬的交换,或以小时计酬,报酬发放时间应更为灵活。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低于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低于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情的公告》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拥有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拟定的各项劳动规章规范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Tags: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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