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发现近些劳动争议中,绝大多少劳动者下意识觉得辞职后,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其实不然,以下为大伙整理一些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十四种情形。(仅为个人看法,若有错误敬请指正)
1、劳动者存在过错的六种情形
1、劳动者紧急违反公司规章规范劳动者紧急违反规章规范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实务中,用人单位的规章规范要对“紧急违反”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不只需要民主程序拟定,还需要向劳动者通知,其内容也应符合国内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假如规章对某些违纪行为未作出规定,应基于民事基本原则,与普通人的判断对该行为是不是是“紧急违反”规章规范做出判断。
2、劳动者紧急失职,给用人单位导致重大损失实务中,对“重大损失”应注意:用人单位应明确职位职责、对损失作出具体的量化标准,譬如:给用人单位导致经济损失达1万元以上。
3、劳动者与两个及以上用人单位打造劳动关系,给完本钱单位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干扰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是有权不允许劳动者在外兼职的,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可以辞退。实务中,对“严重干扰”的举证也相对比较困难,通常都是经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公告,需要提供对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
4、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前存在欺诈、乘人之危等行为实务中,以欺诈行为居多,如假学历、假证件、假历程等,此类行为侵害了用人单位的知情权。对此,用人单位可以明确入职条件,在规章规范或是劳动合同中写明,以此打造有效的入职审察规范。
5、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般体目前劳动者未提前公告(用人单位)提前解除,或提前公告(用人单位)未达到法定30日即辞职,与被迫辞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此时,劳动者不只不可以需要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甚至可以需要劳动者赔偿因此遭到的损失。
6、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公告后,劳动者仍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此类状况应该注意的是证据保留,用人单位首次公告签订合同,如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则第二次可以公告终止劳动关系。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适配的四种情形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当然超越试用期不可以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此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需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实务中,双方应付录用条件做出具体的书面化约定,不然很难证明劳动者存在不符合本单位录用条件的情形。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这种双方合意解除,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3、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公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公告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4、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保持或提升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认可续订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用人单位保持或提升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认可续订的,则终止劳动合同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实务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不认可续订的有关证据应予以保留。
3、四类特殊情形
1、公益性职位的劳动者,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2、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
3、劳动者死亡(包含让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解除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4、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终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