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签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枝诊断、鉴别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区域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状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赞同,申请时限可以适合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别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区域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因为不是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己缘由超越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是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己缘由: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遭到限制;
(三)是用人单位缘由;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规范不健全;
(五)当事人对是不是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