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反合同主要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达时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
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当合同目的因违约行为没办法达成时,守约方确实有权解除合同。
具体来讲,《民法典》第563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几种情形,其中包含“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我们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这意味着,假如违约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通过其行为表明不会履行其主要的合同义务,从而致使合同目的没办法达成,守约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除此之外,最高法院也在多个裁判原则中强调,“合同目的不可以达成”是断定法定解除的实质标准。
这进一步确认了在违约方未能履行或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且这种行为足以影响合同目的达成的状况下,守约方具备解除合同的权利。
因此,综合以上法律规定和司法讲解,可以得出结论:当违反合同主要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没办法达成时,守约方确实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这一点在《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讲解中得到了明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