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它具备保管合同的基本特点,同时仓储合同又具备我们的特殊特点.
合同特征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肯定的法律约束力。依《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这并不意味着仓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一回事。若当事人约定合同的生效须满足肯定条件的,则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应在合同成立后并且其条件收获时。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什么区别,如前所述,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征,所以在签订履行时应该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比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出货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不然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特殊特点:
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不过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是存货人所有。
仓储保管的对象需要是动产,不动产不可以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不同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点。
仓储合同的保管人,需要具备依法获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不同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点。
权利义务
1、保管方的义务与存货方的权利
仓储合同
1.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2.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施,保管方有义务加以修理,保证货物不受损害。
3.在由保管方负责对货物搬运、看护、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准时委派有关职员。
4.保管方对我们的保管义务不能出售。
5.保管方不能用保管的货物,其不对此货物享有所有权和用权。
6.保管方应做好入库的验收和同意工作,并办妥各种入库凭证手续,配合存货方做好货物的入库和交接工作。
7.对危险品和易腐货物,如不按规定操作和妥善保管,导致毁损,则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8.一旦同意存货方的储存需要,保管方应按时同意货物入场。
2、存货方的义务与保管方的权利
1.存货方对入库场的货物数目、水平、规格、包装应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场的交接工作。
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
3.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仓储保管费。
4.存货方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
5.对危险品货物,需要提供有关此类货物的性质,需要注意的地方,预防手段,采取的办法等。
6.因为存货方缘由导致退仓、不可以入库场,存货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保管方。
7.因为存货方缘由导致不可以按期发货,由存货方赔偿逾期损失。
订立原则订立仓储合同的原则
平等的原则
当事人双办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订立的基础,是任何合同行为都需要遵循的原则。任何一方采取仗势欺人、以大欺小或者行政命令的方法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任何一方不可以采取歧视的方法选择订立合同的对象。
等价有偿的原则
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享受相应的合同利益。保管人的利益体目前收取仓储费和劳务费两方面。在仓储过程中保管人的劳动、资源投入的多少,决定了保管人能获得多少报酬。等价有偿的原则也体目前当事人双方合同权利和义务对等上。
自愿与协商一致的原则
生效合同是指当事人完全依据自己的需要和条件,通过广泛的协商,在整体上同意合同的约定时所订的合同。任何采取胁迫、欺诈等方法订立的合同都将是无效的合同。若合同未经协商一致,以后在合同履行中就会发生紧急的争议,甚至会致使合同没办法履行。
合法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能发生侵犯国家主权、风险环境、超越经营权、侵害所有权等违法行为。合同主体在合同行为中不能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妨碍人民生活、违背道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