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仓单所记载的提货日期先于质押所担保的债权的清偿期届至的,依《担保法》第77条的规定,质权人可以在债权清偿期届满首要条件取仓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提取的仓储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质权的效力仍然及于该提存物上。
第二,仓单所记载的提货日期后于质押所担保的债权的清偿期届至的,质权人能否直接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国内现行法并无规定,专家建议,假如因为质权人提首要条件取仓储物而导致保管人仓储费损失的,保管人享有救济权。
第三,仓单所载提货日期与质押所担保的债权的清偿期同时届至的,由于在所担保的债权清偿期届至时,债务人未为债务的清偿,故而,质权人自可依法达成质权。在仓单质押中,质权人达成质权时,以向仓储物的保管人提示仓单为必要。质权人向保管人提示仓单请求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不能拒绝出货仓储物。质权人可依法处分所提取的仓储物,从而优先清偿其到期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