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劳动者具备约束力。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此的规定是一致的。这里的用人单位包含其组织体发生变动后的单位、继受原企业权利、义务的新单位;全体劳动者都受集体合同的约束,而不论订立集体合同时其是不是为用人单位的职工或者其是不是具备工会会员资格。
集体合同从生效到终止的整个存续期间都具备约束力。集体合同的生效时间,为集体合同履行完报批手续后就开始生效;集体合同在存续期间具备法律效力,集体合同的期限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其失效时间为,集体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标准条约的效力。《劳动合同法》明确了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应当高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服务报酬等标准不能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规范。若劳动合同的规范条约低于集体合同,其规定无效,适用集体合同;若劳动合同未规定劳动标准条约或者规定不清楚,要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效力竞合的处置。《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订立地区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地区性、行业性的集体合同在对地区和本行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备约束力,但这类集体合同或许会与本单位的集体合同发生竞合问题。在适用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①优先适用更具备常见约束力的集体合同。即地区性集体合同要优先于本单位的集体合同;②优先适用更有益于劳动者的集体合同。即适用对劳动者工作条件、薪资报酬等规定的规范更高的集体合同;③依据法律适用的特殊优先于普通的原则,优先适用有特殊规定的集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