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相反的。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项离婚救济规范,与普通的侵权致使的损害赔偿在规范设计目的上存在显著不同,与夫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息息有关。一定量上,可以觉得离婚损害赔偿是特殊情形下的侵权损害赔偿。
也正是由于其特殊性,离婚损害赔偿只能适用于特定的情形,而不可以突破适用于离婚夫妻双方以外的其他主体。因此,即在过错方推行的是家庭暴力、虐待、丢弃等行为时,损害行为的直同意害者是老人、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员时,其他家庭成员因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情形的行为而遭受损害的,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