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遇见涉众或者涉及重大事情的民事纠纷,政府有时会组织有关机关及纠纷当事人一同参与会议,协商解决,并形成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形成后,一方反悔或者不履行的,会议纪要能否成为协商一致的证据?
对此,最高法院的法官会议给出了答案:
1、政府是《民法典》中的机关法人,其完全可以作为民事合同一方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2、会议纪要内容,假如不涉及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而是双方约定的民事权利义务。
3、会议纪要由纠纷各方与政府作为平等主体进行磋商,拥有作为合同基本内容的主体、标的、履行方法等三要点,不体现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可以认定该会议纪要系民事合同,纠纷一方可依据该民事合同倡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