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南盾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南盾公司)于2017年起在海南消防协会消防维保测试行业分会组织下与其他会员单位达成《海南消防协会消防测试最低自律价决议》。约定成员单位根据设定的收费项目及对应怎么收费进行收费,并通过《海南消防协会消防维保测试行业分会自律公约》《海南消防协会消防维保测试行业信用等级管理方法》约束、监督各成员单位根据最底价推行。南盾公司经营业务范围有10余项,其2018年度含消防安全监测业务的销售额约为1亿元。海南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经立案调查于2020年11月决定对南盾公司处以2018年度销售额1%的罚款。南盾公司觉得协议达成的最底价不是固定价,不是垄断协议,且省市场监管局处罚过高,不应以上一年度全部销售额进行处罚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系反垄断行政处罚案。海南自由贸易港常识产权法院觉得,关于垄断行为的认定,南盾公司通过约定设定了消防安全技术测试收费项目及对应的最底价格,并约束、监督各成员单位是不是根据约定推行。与《中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具备角逐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产品价格的垄断协议”中的固定产品价格并无差异,南盾企业的行为是具备角逐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产品价格的垄断协议情形。同时,南盾公司对所有承接的消防安全测试业务,均根据约定的规范对顾客进行价格,部分收费按约定标准实行,系推行了排除、限制角逐行为。关于处罚数额,综合考量立法目的和过罚相当原则。《中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推行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推行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条约未明确界定“上一年度销售额”是违法经营及其有关业务的销售额,还是企业全部经营业务销售额,处罚幅度具备弹性空间,同时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且对于尚未推行达成的垄断协议的,也可以处以罚款,其目的就是不但要制止已发生的垄断行为,更要着眼于防患未然,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垄断行为风险性不只限于行为涉及的特定范围,还损害市场角逐机制和经济运行效率。因此,大体上对垄断行为应当处以较为严厉的处罚,方能起到有效的威慑用途。省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仅作出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没针对南盾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在处罚时已经考虑南盾公司达成并推行垄断协议的主观意愿不强、部分测试业务未严格根据垄断协议实行、南盾公司积极提供有关资料配合调查工作等情节,亦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限定最底价格是固定或者变更产品价格的垄断协议行为,系反垄断法第十三条明确禁止的具备角逐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产品价格的垄断协议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