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建议(一)
人社部发〔20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解决综合机制的需要,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建议》(人社部发〔2017〕70号),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践,现就健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调解协议仲裁审察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经仲裁审察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的,当事人可依法就协议内容中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的事情申请仲裁。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让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提起诉讼的;
(二)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的调解组织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提起诉讼的;
(三)当事人在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主持下就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情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一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提起诉讼的。
2、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可以一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3、用人单位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需要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
4、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申请人第三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5、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经审察觉得用人单位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依法裁决或者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基于同一事实在仲裁辩论终结前或者人民法院一审辩论终结前将仲裁请求、诉讼请求由需要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变更为支付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6、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认同的证据,经审判职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7、依法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诉讼期间提交仲裁中未提交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需要其说明理由。
8、在仲裁或者诉讼程序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不需要举证证明,但下列情形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别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四)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暂停仲裁或者诉讼、终结仲裁或者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情的。
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9、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不承认在仲裁程序中自认事实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经他们当事人赞同的;
(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状况下作出的。
10、仲裁裁决涉及下列事情,对单项裁决金额低于当地月最低薪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一)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薪资;
(二)停工留薪期薪资或者病假薪资;
(三)用人单位未提前公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薪资;
(四)工伤医疗费;
(五)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六)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第二倍薪资;
(八)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九)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十)其他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十1、裁决事情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同一案件应当作出非终局裁决。
十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条第四款规定对不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分别作出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劳动者对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终局裁决、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对非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审理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觉得该案件需要以非终局裁决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另案尚未审结的,可以暂停诉讼。
十3、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级人民法院对用人单位撤销终局裁决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用人单位倡导终局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十4、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当事人对部分终局裁决事情达成调解协议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对达成调解协议的事情出具调解书;对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事情进行审理,作出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
十5、当事人就部分裁决事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裁决事情是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理。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裁决事情是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主文中予以确认。
十6、人民法院依据案件事实对劳动关系是不是存在及有关合同效力的认定与当事人倡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不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当事人依据法庭审理状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参考案件的具体状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没有劳动关系且当事人未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十7、对符合浅易处置情形的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条规定,已经保障当事人陈述建议的权利,依据案件状况确定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审理程序、文书制作等事情,作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8、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觉得已经生效的仲裁处置结果确有错误,可以依法启动仲裁监督程序,但当事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除外。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重新作出处置结果后,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十9、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不真实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有关的基本状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倡导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10、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
存在前款情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需要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第二倍薪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十1、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是什么原因致使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