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积极引导当事人破产清算转和解,探索运用预表决规则,通过听证程序征询全体债权人建议——某高新技术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积极引导当事人破产清算转和解,探索运用预表决规则,通过听证程序征询全体债权人建议,在转入和解程序后依据已通过的表决规则,准时裁定认同和解协议,高效推进和解程序。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帮助中小微企业进步典型案例(2022年)
2.建筑工程企业因内部营运管理不善陷入债务危机而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在受理后充分发挥和解规范保护功能,促进困境企业再生——和兴玻璃铝业(上海)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建筑工程企业因内部营运管理不善陷入债务危机而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在受理后充分发挥和解规范保护功能,促进困境企业再生。和解程序可有效防止优质建筑资质丧失与在建项目停工损失等不好的后果,保持企业存续,解决债务危机。
案号:(2020)沪03破69号
审理法院: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推行工作领导小组编著:《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商事卷·企业破产法(二)》,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上海破产法庭2020年度典型案例
3.法院可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灵活转换破产程序,充分发挥和解规范的破产预防功能,帮助中小民营企业解决债务危机——国泰世行控股集团公司破产和解案
法院在受理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后,依据案件具体状况向当事人充分释明破产程序的种类特征,在充分尊重债权人、债务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当令把握重点节点依法转换破产程序,同时在清算程序中前置达成和解意向,可以充分发挥和解规范的破产预防功能,帮助中小民营企业解决债务危机,达成再建重生。
审理法院: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商事审判指导》(2019年第2辑 总第4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