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在审察关联买卖程序是不是合法时,法院需审察关联买卖行为是不是已经向公司披露和报告。如董事及高管职员仅以关联买卖持续时间长、公开的工商档案中可以查看到有关关联关系存在为由倡导公司应当了解关联买卖存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应当认定董事、高管职员未履行披露义务,违反了忠诚义务。
案情事实
2009年5月12日,钱塘公司注册成立,高少华、程勤合计持股60%,为该公司实质控制人;
2009年5月26日,陕鼓汽轮机公司注册成立,高少华任副董事长、总经理,程勤任董事;
经查明,2010年至2015年5月期间,陕鼓汽轮机公司与钱塘公司共签订采购合同近2100份,总额约为2.5亿元。陕鼓汽轮机公司因此诉至法院,觉得高少华、程勤隐瞒关联买卖行为损害公司利益,需要赔偿损失;
西安中院一审觉得,陕鼓汽轮机公司可以通过查看工商档案知道钱塘企业的股权结构,因此不可以以高少华、程勤了未履行披露义务认定关联买卖违法,判决驳回陕鼓汽轮机公司诉请。陕西高院二审保持原判;
陕鼓汽轮机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觉得高少华、程勤未履行披露义务,违反忠诚义务损害了公司利益,判决向陕鼓汽轮机公司赔偿损失70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