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会议有不少,其中最权威是高管会议、董事会议及股东大会的决议,当公司决议不合法,损害了股东利益时,股东可以向参会并同意决议的股东、高管索偿。假如没办法通过协商处置赔偿事宜的,可以通过法律渠道维权索偿。
在现实日常,公司决议违法损害股东利益的,受害者股东可以参考实质状况进行向有关责任人索偿:
1、股东会决议违法损害股东利益的,受害者股东可需要与会股东赔偿损失。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能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导致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股东会议决议违法损害股东利益的,受害者股东可以需要与会股东赔偿损失,协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起诉索偿。
2、高管或董事会的会议决议违法损害股东利益的,受害者股东可以需要与会高管、董事赔偿损失。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职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当高管、董事会决议违法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需要其赔偿损失,协商不成的,一般可以采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索偿。
3、公司内部职员决议违法损害股东利益的,受害者股东一般不能直接需要职员索偿。
依据《劳动和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职员只须没有重大过失或故意,即便导致公司损失的,公司也不能需要职员赔偿损失。只不过在实践中,因职员决议直接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状况,并不容易见到,如觉得有此状况的,应该慎重处置。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出于保持决议的稳定性原则考虑,企业的大股东针对个别小股东筹备就公司决议缺陷提起诉讼的问题,可以通过协商以公平价格购买小股东所持股份,从而使异议小股东丧失起诉资格。
因此,如果觉得公司决议违法损害股东利益的,最好准时咨询专业公司法律师,结合实质状况,确定最妥善的处置策略,或协商或诉讼,争取获得最大的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