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七于2021年9月2日入职汇流公司工作,在职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为王小七缴纳了2021年十月份和11月份的社会保险费。
2021年十月26日,公司向王小七发放了9月份薪资5740.2元。
2021年11月4日,公司为新进职员打造微信群(包含王小七),需要大伙到行政人事部签订劳动合同。
2021年11月14日,王小七通过邮政快递向公司送达了一份《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公告书》,需要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理由是公司未按规定缴纳9月份社保、公司没提供足够劳动保护和劳动环境、存在安全隐患,没签订劳动合同、没支付加班费、拖欠薪资等。即日起,王小七离开公司,双方没办理辞职交接手续。
2021年11月25日,公司向王小七发放了十月份薪资8124.77元和11月份薪资2865.9元。
辞职后王小七提起劳动仲裁,需要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薪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出具辞职证明等诉求。
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王小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薪资差额10990.67元,公司向王小七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驳回王小七其他请求。
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王小七倡导二倍薪资违反诚信原则,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
一审法院觉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薪资。该条约的立法目的在于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积极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便利,以达成劳动用工关系的规范有序,和谐稳定。
本案中,公司在庭审中还说明在王小七进厂进行安全培训时9月15日左右就公告其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11月4日,公司又为新进职员打造微信群,公告新进职员签订劳动合同,而王小七对公司公告没进行回话,于2021年11月14日提出需要与公司解除合同,并申请仲裁倡导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薪资,违反诚信原则,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故王小七倡导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薪资,依法不予支持。
在庭审过程中,经询问公司,其赞同王小七去公司办理辞职手续和工作交接手续后,公司向王小七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综上,一审判决:1、公司不支付王小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薪资差额10990.67元。2、王小七在公司办理辞职手续和工作交接手续同时,公司向王小七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提起上诉:公司未公告我签协议,入职后第三个月公司才建微信群发公告,公司应支付二倍薪资
王小七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薪资。
2、工作期间公司根本没任何口头或者书面直接公告订立劳动合同,更没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或书面公告我停止生产劳动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告。
3、一审中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在我入职的第二个月内已经向我告知签订劳动合同。入职后第三个月公司打造临时微信群,群发公告。我认可在2021年11月8日至十日才看到信息,在看到信息后我需要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填写日期以实质入职的日为准,但公司不认可,故最后致使合同未予签订。
二审判决:入职后公司缴了社保,通过微信公告签协议,公司不具备不签协议的恶意,过错不在公司,不需要支付二倍薪资
二审法院觉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规定的向劳动者支付两倍薪资是具备惩罚性质的赔偿责任,用以规制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该项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以用人单位具备恶意为首要条件。
本案依据已查明的事实可知,公司在王小七入职后即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并自第二个月开始缴纳社保,同时公司已通过微信的方法公告王小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上述事实证明公司不具备不想签订劳动合同的恶意,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不在公司,故公司不应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薪资差额。
综上所述,王小七的上诉请求不可以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了解,适使用方法律正确,应予保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案号:(2023)鄂11民终1293号(当事人系化名)
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法院在这个案例中的判决是存在问题的。
关于用人单位公告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认可订立的处置,《劳动合同法推行条例》已作规定,并有明确的处置建议。
《劳动合同法推行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公告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公告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质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根据上述规定,即使是如一审法院所述“公司在庭审中还说明在王小七进厂进行安全培训时9月15日左右就公告其签订劳动合同”属实且有证据支持,王小七假如不认可签订,公司也应当书面公告终止劳动关系,而不是在王小七未签订书面合同状况下继续保持劳动关系。
假如公司不终止劳动关系而是选择继续用工,则会产生二倍薪资责任。《劳动合同法推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薪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公告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依据法院认定的证据,公司在11月4日打造微信群公告签订劳动合同,此时假如王小七不认可补订,依据《劳动合同法推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公司也应当书面公告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但公司仍未依法行事,直到2021年11月14日王小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已用工超越3个月,依法应支付二倍薪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