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是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的势必需要,公司解雇合法本案的争议焦点:公司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合同是不是违法?
本院觉得:民事行为应该尊重社会公德,符合公序良俗,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是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的势必需要。
本案中,依据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张三为了迫使赵小勇与老婆离婚,采取了打电话、发短信、发送不雅照片的方法持续多次骚扰赵小勇,干扰了赵小勇正常生活,影响了别人合法存续的婚姻关系,风险了赵小勇的家庭,该行为不只违背了善良风俗,而且违背了一名劳动者应遵守的基本职业素养,也违背了公司职员奖惩规范中的规定。
张三倡导其行为是私生活问题,并没违反公司规章规范,公司对其道德需要过高,且《职员奖惩规范》2.1.3规定是处分的规定,并非开除的依据。本院觉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是基本的道德需要,并不是社会的苛求,《职员奖惩规范》2.1.3规定的处分情形包含了开除,故张三的上述倡导缺少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中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紧急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规范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公司以此为由通过工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不是违法解除。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职员上诉:这是个人的私生活,我又不是公务员,法院认定职员需德才兼备,这个需要太高
张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
1、一审觉得我违背了善良风俗及劳动者应遵守的基本职业素养,该认定对劳动者的素质需要明显过高,若是公务员还情有可原,我作为一名普通劳动者,不可以由于在生活方面存在肯定过错即擅自开除。
2、我所犯了错误误是个人的私生活,不是在工作中产生,更不是与本公司职员发生,且也受拘留的行政处分。纵览企业的规范,都是需要职员在工作中发生的行为,不可以擅自扩大到生活当中,一审法院的认定需要职员德才兼备,该需要过高,而且职员规范规定的规范也有背规范设立的原则,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辩称,张三的行为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是违反劳动纪律,而且其行为也违背企业的规章规范。请求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二审判决:张三行为虽然是私生活问题,但紧急违背了公序良俗,公司解除合同不违法
二审法院觉得,《中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紧急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规范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张三为了迫使赵小勇与老婆离婚,采取了打电话、发短信、发送不雅照片的方法持续多次骚扰赵小勇,干扰了赵小勇正常生活,影响了别人合法存续的婚姻关系,风险了赵小勇的家庭。
张三的上述行为虽然是私生活问题,但因为紧急违背了公序良俗,且遭受行政处罚,导致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故可以推定会对公司导致名誉损害的事实成立,违背了公司职员奖惩规范中的规定。虽然《职员奖惩规范》2.1.3规定是处分的规定,并非开除的依据,但该规范规定的处分情形包含了开除,公司据此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合同,并通过了工会程序,故不是违法解除。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总结,违背公序良俗被开除仲裁可能也赢不了。
案号:(2020)苏02民终18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