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之间没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倡导存在交易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买卖方法、买卖习惯与其他有关证据,对交易合同是不是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记载债权人名字,交易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交易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交易合同中,真的买卖的是标的物,标的物仅为常识产权的载体;关于常识产权的的买卖,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涉及常识产权出售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