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公司股东出于各种缘由,会用公司股权质押,来达到贷款变现等目的的。但,不少人总是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就觉得了事了,没到工商局进行登记备案。假如股权质押合同未登记备案的话,是不是有效呢?
股权质押合同未登记依旧成立但质权未设立
事实上,股权质押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自双方自愿签订时成立。因而,只须双方(出质人与质权人)依法自愿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的,在双方签字时,合同就成立了。
但股权质押合同成立,不等于质权就已经设立了。
《物权法》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这样来看,股权质押合同未到工商局登记备案的,质权未设立。
质权未设立,实则就是股权质押合同无效,或者说股权质押合同的目的不可以达到了,质押权人不可以对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那样质权人该如何维护我们的权益呢?
当股权出质人在股权质押合同到期后,仍未向质权人清偿有关成本的,双方可以再协商股权出售事宜,但股权出售又涉及到公司股东优先权问题,只有其他股东都赞同或不认可但又未出钱回收的,才能出售。
假如双方协商不成,或股权的价值已经不足以清偿欠款的,质权人可以采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索偿。
当然了,最好就是在签订股权质押合同时,直接到工商局进行备案登记,并理清股权出售事宜,做到防患以未然。若对此仍有疑问的,可以找个合同纠纷方面的律师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