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最易出现承担责任的状况有什么
1、关于培训协议及服务期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支出培训成本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根据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这样的情况应该很容易理解。用人单位为了培养一名成熟的、合格的劳动者,都是付出了非常大的财力、精力和时间,经培训合格后,劳动者总得在该单位工作肯定的时间,以体现培训的价值。而劳动者假如在约定的服务期未届满前,提前需要解除合同,自然是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关于保密协议
保密义务,是履行合同本身的需要,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坚持诚实信用,就包含严格守旧他们的秘密。另外,保密义务不只体目前合同期内,在劳动关系解除后,劳动者仍负有保密义务。这在合同法中被叫做后合同义务。
也就是说,保密义务是一项法定的义务,而不是约定的义务;即便双方没约定、没签订保密协议,仍负有保密责任。之所以签订保密协议,主如果为了明确约定守旧秘密的具体范围,与双方需要进一步约定的其他事情。《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守旧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常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情。”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成本,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根据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超越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成本。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能超越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成本。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根据正常的薪资调整机制提升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守旧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常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情。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约,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根据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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