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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处置劳动争议的时间限制

www.yizexx.com 2025-08-15 劳动纠纷

仲裁庭处置劳动争议的时间限制

依据《劳动法》第82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14条、43条、49条规定,仲裁庭处置劳动争议的时效分别是:

对于职工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下的劳动争议案件,其处置时效按《劳动法》第82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这里所说的“收到仲裁申请”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后,经过审察作受理和不予受理的决定等过程。也就是说,仲裁庭处置劳动争议,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60日内结束,因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合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能超越30日。

对于职工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1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合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能超越15日。

仲裁庭第三处置的劳动争议案件,即仲裁委员会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决定另行组成仲裁庭重新处置的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30日内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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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劳动工伤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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