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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湖北武汉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武汉人民政府令第161号《武汉工伤保险推行方法》已经2004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市长李宪生二00四年12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北工伤保险推行方法》,结合本市实质状况,拟定本方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市行政地区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根据《条例》和本方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跨本市和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本市从业职员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原则上实行全市统筹。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的工伤保险基金暂由本区统筹,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其下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工伤保险事务。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的工伤保险工作,其下设的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区的工伤保险事务。财政、卫生、地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工伤保险有关的工作。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打造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必要手段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防止或者降低职业病风险。从业职员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手段使工伤职员得到准时救治。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状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当年未发生工伤事故或者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率在本市同行业中是最低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方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推行。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第八条本市依据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风险程度等状况,根据以支定收、收入支出平衡的原则,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的确定与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第九条用人单位交费费率,由经办机构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对应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踌行业经营的,根据高风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实质经营范围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不同的,以实质经营所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职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从业职员薪资总额乘以单位交费费率之积。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下列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