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讲解: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国家机关和根据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规范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成本。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方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行。
本条是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伤保险规范建设的规定。
1.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不同于企业,在很多方面有其特殊性,比如国家机关的经费完全由财政拨款,国家机关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概率较低,因此,世界上打造起工伤保险规范的国家,也大多打造单独的国家机关工伤保险体系。
1996年劳动部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参照了世界上的通行做法,不需要国家机关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国家机关员工发生工伤后,实行的是国家机关员工伤残抚恤方法。条例考虑了这类特殊状况,规定国家机关的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事实上是由财政支付成本,具体方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人事部、财政部规定。
2.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
事业单位正在改革,状况比较复杂。依据1996年劳动部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事业单位并未纳入工伤保险的体系。但,伴随事业单位改革的深人和社会保险规范的逐步打造与健全,需要事业单位也打造工伤保险规范的呼声愈加高。基于这一形势,条例对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规范打造问题作了不同规定:
一是,根据或者参照公务员规范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因为这类单位一般都有行政执法的职能,职员的管理都参照公务员的规范,在很多方面与国家机关没什么不同,因此,这种事业单位在工伤保险方面仍参照国家机关的做法。
二是,其他的事业单位,主要包含基础科研、教育、卫生、文化等范围的单位,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还需要国家对其实行特殊的政策。这种单位的数目不少,所从事的工作范围也非常广,单位的层次、规模、能力等各方面差异较大,这种单位是实行工伤保险规范还是实行福利保障规范,尚在探讨的过程中。不根据或者参照公务员规范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方法,将由劳动保障部会同人事部、财政部等部门拟定。
社会团体的状况与事业单位基本类似。国内的社会团体指的是1998年十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的“社会团体”,即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的、为达成会员一同意愿、根据其章程拓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名字类别主要有协会、掌握、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依据本条的规定,根据或者参照公务员规范进行人身管理的社会团体实行与机关一样的工伤保险规范,这部分社会团体包含两类:一是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8个人民团体;二是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团体。不参照公务员规范进行人事管理的社会团体,则实行另外的工伤保险等方法,具体方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民政部、财政部参照本条例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3.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一个较新的法律主体定义,主要法律依据是1998年十月25日国务院公布实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依据该条例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与公民个人借助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民办非企业单位具备以下几个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