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讲解: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别与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成本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能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合、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作用与功效。
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规定。
1.关于财政专户。
工伤保险基金是国家为推行工伤保险规范,通过法定程序打造起来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资金,是推行工伤保险规范的基础。假如不可以合理、有效地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规范就会落空。因此工伤保险基金作为专项基金须存入统筹区域银行的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实行收入支出两条线管理。
在实质操作中,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机构、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分别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和“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收入户用于暂存收缴的各项基金收入,除按规定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拨资金外,一般只收不支;支出户主要用于支付基金开支项目,除按规定同意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外,一般只支不收;财政专户用于存储基金,其用途是同意从收入户划入的资金,并向支出户拨付资金。工伤保险基金的各项支出需要从支出户中拨付。
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的资金应按期全部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关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预算,按肯定期限将资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拨到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出现特殊状况需要临时调整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数额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划拨资金;需要调整预算的,按调整后的预算实行。财政部门除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预算和其提出的用款计划拨付资金外,不能自行安排和用工伤保险基金。同时,为了严肃财经纪律,本条还规定,工伤保险基金不能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合、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作用与功效,也不能挪作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收入支出两条线管理,是为了加大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基金的完整与安全。因此,在实质操作中,各有关主体应严格根据规定实行,不能违规操作,不然,将遭到行政处分甚至是刑事处罚。
2.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的用法。
工伤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入支出平衡”的原则确定。因为从筹集到支付的时间跨度较短,沉淀的资金不多,而且工伤事故的发生具备不确定性,基金随时面临支付的可能。为了保障将资金主要用于工伤职工的救治、救济,本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只可以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别与法律、法规规定的成本支出。
一是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含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医疗康复待遇包含诊疗费、药费、住院成本,与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的薪资待遇。伤残待遇包含——十级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6至24个月的薪资;——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薪资的90%、85%、80%、75%、70%、60%;需要护理的,还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为当地职工平均薪资的50%、40%和30%;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由基金支付成本。死亡待遇包含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薪资;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享受工亡职工薪资的40%、其他亲属3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至60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薪资。
二是劳动能力鉴别费。依据条例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别费是指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支付给参加劳动能力鉴别的医疗卫生专家的成本。假如劳动能力鉴别是由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委托拥有资格的医疗机构帮助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别费也包含支付给有关医疗机构的诊断成本。将劳动能力鉴别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是工伤保险规范的一大进步。在此之前,劳动能力鉴别费是由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别的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支付。考虑到打造工伤保险规范的目的之一就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将单个用人单位承担的对工伤职工的赔付责任,以通过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方法来体现,尽可能降低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的责任。因此,条例将劳动能力鉴别费纳入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