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保险监督机构是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督机构,由政府或政府指定部门、单位和被保险人三方代表按等比率原则组成,依法监督工伤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管理。社会保险监督机构的活动方法由章程规定,其章程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2、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保险部门的基金收入支出和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状况进行审计监督。各级社会保险部门应打造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范。
3、被保险人和工会组织有权监督单位如实报告因工伤亡状况。
4、社会保险部门有权对单位的人数、薪资总额、交费薪资、工伤保险待遇发放等状况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状况进行稽查;单位应按期向被保险人公布交费状况,同意被保险人及有关部门监督。
5、单位和被保险人有权向社会保险部门查看本单位工伤保险交费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状况;社会保险部门应当提供相应的咨询、查看服务。
参见《广东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
发布日期:
1998年十月18日
实行日期:
199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