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员知识有什么
《中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紧急困难,确需裁减职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状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建议,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职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职员,在六个月内录用职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职员。”这里的“报告‘仅指说明,无批准的意思。”优先录用“指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有两个,只须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即可以实行经济性裁员:
一是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紧急困难,濒临破产,让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法定整顿期间”指的是企业为了恢复清偿债务的能力,根据《中国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破产程序进行债务调整和企业收拾的一种再建型破产规范。
如企业经营不善,很难清偿到期债务,就可能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如企业只不过遇见暂时的困难,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就能恢复清偿能力,则企业可以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由法院宣布进入整顿期。在国内整顿由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并负责主持。如整顿期限结束,企业仍不可以清偿债务,则由法院宣告企业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间”说明企业经营十分困难。
二是生产经营发生紧急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紧急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职员的,可以裁员。
裁员是集中的辞退职员,所以某些与个别职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不在适用。同时因为裁员总是牵涉面较大,因此在程序上遭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规定经济性裁员是什么原因
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的主要方法之一。但凡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国家,都多少允许用人单位在肯定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其缘由是法律赋予了企业经营自主权。
国内《劳动合同法》允许肯定条件下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其缘由也是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国内《宪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了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内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是现代企业规范。现代企业规范中企业是独立经济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因此享有经营自主权是现代企业的应有内容。
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不只包含生产自主权,也包含用人自主权。用人自主权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要紧内容,企业可以参考企业的实质需要招用职员,也可以裁减职员。假如企业在生产经营困难等状况下不可以裁减职员,那样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就没方法落实,也会使企业背上冗员的包袱,没办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不利于进行公平角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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