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是现代社会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进行买卖的最主要方法。而合同的有效与无效直接影响着当事人意图通过合同达成的利益能否得到切实达成。然而,合同之有效还是无效则主要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法律特别是合同法对合同效力作出何种规范安排。因而,要对现实日常形形色色的合同是不是有效的问题给出适合的答案,就需要要对本国合同法所创设的合同效力规范有一个准确的理解和把握。笔者觉得,国内合同立法体现了“尽量使合同趋于有效、充分体现合同主体意思自由”的立法精神和理念。
1、合同的经济价值与合同效力状况的关系
合同的基本经济价值在于确保双方当事人所追求的经济利益得以达成。在经济交往的过程中,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签订合同的目的,乃是以合同确定彼此间的利益关系,并通过合同的拘束力促进合同主体履行各自的经济义务,从而达成双方预期利益的最大化。一旦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的义务,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通过矫正将法律关系恢复到正常的状况。合同的利益确定性特点与其可得强制实行的性质,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达成提供了法律上的保证。
当然,并不是当事人间所有些约定都能获得法律的保护。合同所涵涉利益关系的达成应当打造在合同有效的基础之上,当事人没办法借用尚未成立或无效的合同达成自己预期的利益。尽管合同尚未成立的状况下当事人可依据缔约过失责任得以弥补遭受的损失、合同无效的状况下当事人可通过赔偿责任或者返还不当得利等渠道获得相应的补偿,但当事人积极追求的合同利益没办法得到达成则成为事实。以交易合同为例,只有在合同有效的状况下,才能确保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确定和可得强制实行。假如双方依约行事,买方购买某种物品的利益需要和卖方通过卖交付物换取货币的目的就能得到完全达成。而合同无效时,双方的约定对彼此的权利义务没办法确定,也自然无强制的效力。一旦发生争议,双方试图通过合同达成的购买某物消费或再买卖的目的和买方获得资金购买物品、投资等追求势必随之落空,与交易双方买卖行为有联系的有关利益关系链条必然中断。这无论对于当事人自己,还是对于社会的整体经济活动,都是十分不利的。
由是观之,合同的效力情况对当事人乃至社会的利益有较深刻的影响,进而直接左右着合同基本经济价值的能否达成。
2、合同效力状况的认定与合同无效规范之立法基本精神的关联性:兼论两种不同利益的平衡
在不一样的法律规范之下,合同的效力状况相差比较悬殊。而不一样的合同无效规范又受制于不一样的立法精神。因而,在不一样的立法精神的指导下,对同一合同的效力状况总是会作出不一样的判断。那样,到底怎么样确定一个国家的立法精神呢?笔者觉得,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其进行剖析是大有裨益的。
国家之所以确立某一类合同是无效,主如果出于社会公益和维护基本经济秩序的需要。这是该规范的根本出发点。但,到底应将规范的边界画在什么地方,是立法者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而要解决该问题,不能离开两种不同利益的权衡,即:公共利益与个体自由。
就当事人可以从事买卖行为的事件而言,大家从经济学理性自利与自愿即为自利的假设可以推知,自愿性的买卖可以获得效益(如契约)。因此,对于理性的人来讲,订立合同的过程应当是充分展示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过程。双方当事人意图达成肯定的经济利益,并自愿同意合同的约束:一方面,信守承诺,自觉自愿地履行合同所确立的各项义务;其次,在因我们的过失导致履行义务的缺陷时,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通过双方的严格自我约束,便可达成各自利益的最大化。自此言之,合同完全是当事人双方的私事,其效力的有无也主要由双方当事人决定,国家强制规定合同的是不是无效是对意思自治的妨碍和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