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界定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一件易事,由于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并没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不同的重点所在。刑法上的“非法占有”既不同于“非法占用”,也不同于民法上的“占有”。要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须从行为人是不是具备履行合同的实质能力,是不是使用欺骗方法与程度、履行合同的行为、违约后的表现诸方面进行系统剖析和综合判断。本文提出了正确界定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路径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办法,骗取他们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因其犯罪方法的特殊性,它侵害的不仅仅是别人财产的所有权,更要紧的是它直接或间接地风险了市场经济秩序。在市场经济体制逐步打造和市场角逐日益激烈的形势下,诈骗分子为了达成对非法利益的追逐,一般借助签订合同的形式进行诈骗活动,而使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交织在一块。司法实践中怎么样正确区别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中的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并不是一件易事。假如不可以正确区别这两种行为,就会带来如下恶果:要么将合同诈骗罪定性为民事欺诈行为,从而轻纵了罪犯;要么将合同中的民事欺诈行为定性为合同诈骗罪,错误地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所以正确界定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中的民事欺诈行为,不只有重大的实践意义,也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1、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主观方面有什么区别
有意的内容不同: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刑法第224条明确规定,构成该罪行为人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同欺诈行为行为人主观方面也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我们的行为会使他们陷入错误认知,并且期望或者放纵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合同欺诈,行为人主观上没非法占有目的,其目的是采取欺诈方法与别人签订合同,确立权利义务关系,从履行合同中牟取利益。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不同的重点所在。目的,虽然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活动,但主观的目的形成后,不会永远停留在大脑中,主观目的一直要通过客观存在来达成的,主观的心理内容可以通过客观的行为表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