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抗辩权规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假如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合履行自己应尽的债务,或出现了不可以履行债务的危机,合同债权的达成势必遭到威胁,这个时候债权人再继续履行我们的义务势必扩大我们的债权量,增加我们的风险,为此,现行民法典规定,如有上述状况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暂时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这就是合同履行的抗辩权规范。
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不承认他们的权利倡导的权利,又称异议权。其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他们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它包含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抗辩权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债权保障法律规范,它可以免去公司自己履行后得不到他们履行的风险。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在合同履行中具备要紧用途。它们是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在不同合同中,运用不一样的抗辩权,能够帮助维护买卖秩序,促进双方当事人的协作,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紧体现,对于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降低损害、保护受害人利益起了要紧用途。抗辩权一般需要是双务合同。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北京某房产公司与石家庄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价值1000万元的玻璃幕墙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按工程进度计划日期,同时施工,并同时支付工程款。合同推行后,房产公司发现该建筑公司施工能力不足,并存在紧急的水平问题,引起警觉,向该建筑公司提出了质疑,并且提出不再按原合同同期支付工程款。由此双方发生了争议,按合同的争议条约经仲裁裁决,房产企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鉴于该建筑公司已无能力继续按期履行合同,裁决解除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等给付之前,有权拒绝我们的履行。“依据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他们未为对待给付或未为对待给付之提出以前,可以将我们的给付保留。”[2]
《民法典》规定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他们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需要。一方在他们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需要。”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即根据诚信原则,当事人需要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我们的义务,不然无权需要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在他们当事人未按合同履行义务的状况下,也有权拒绝履行我们的义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一般适用于交易、出租、互易等双务合同中,但其有严格的构成条件:当事人在同一合同中互负债务;须双方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须他们未履行债务;须他们的履行是可能的,假如他们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缘由不可以履行义务,则当事人不可以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是适用免责规定或者违约规定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