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
昆民一终字第389号
上诉人昆明**商场。
被上诉人杜*娟。
原审被告昆明官渡区太和街道办事处吴井社区双龙桥村股份合作社。
原审被告昆明**桥农工商综合服务公司。
上诉人昆明**商场与被上诉人杜*娟、原审被告昆明官渡区太和街道办事处吴井社区双龙桥村股份合作社、昆明**桥农工商综合服务公司房子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官渡区人民法院官民一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7日对本案公开进行了询问。上诉人**商场的代理人王*燕,被上诉人杜*娟的代理人陆*棣、刘-啸,原审被告合作社、服务企业的代理人褚*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被告合作社原名为昆明官渡区福海乡吴井办事处双龙桥村股份合作社。合作社出资成立了服务公司,服务公司又开办了**商场。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以前打造了出租关系,由杜*娟承租**商场老区179号铺面经营服饰;该铺面的原承租人为案外人杨-德,后改为原告,原承租人交纳的保证金发票现由原告持有,金额为5000元。
1999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合作社、**商场签订《双向承诺书》,约定:合作社、**商场至少31近日,对商场经营户的经营权不作变动,但租金随行就市;保证各租户十年经营权不变,如有变化,想赔偿各租户十年租金。承诺书签订后,双方的出租合同一年一签。
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场铺面出租协议书》,约定年租金为12000元;杂费每月60元;保证金一楼5000元,二楼1000元,退场时损毁铺面及设施的,从保证金扣除,无上述行为的,退场时如数退还保证金;租期一年,由9日起至9日止,期满另换新协议。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均按协议履行。,官渡公安消防大队出具了《重大失火隐患限时整改公告书》,责令**商场进行整改;12月,该消防大队进行复查觉得整改不合格,需要重新整改。
30日,**商场、合作社、服务公司发出一份告经营户书,公告各经营户,出租协议到期后,严格按协议书有关约定续签;**商场与经营户于1999年12月1日签订的双向承诺书双方均应遵守,如有任何一方出现违约,将按有关法律法规提送有关部门处置。
8日,合作社向各商户发出一份重要公告,主要内容为:商场改造后想继续留在新商场经营的商户可选择保持原《双向承诺》4年期出租回迁策略,新商场建成后,4年的租金一年一交,租金及管理费不变;不想继续留在新商场经营的商户可选择一次性给予补偿,同时舍弃**商场用权,即需要补偿就没铺面的策略;因为新规划策略中一层建筑面积比原商场面积有所降低,或有40户商户没办法回迁一层,因此最后来与商场签订出租合同的商户只能挑选2、3、4层的铺面。
21日,被告**商场、合作社、服务公司公告各商户,20日停止商场所有经营,请各商户20近日腾空铺面并到商场管理办公室办理所交有关成本的退还手续。
3日,被告委托拆迁公司强行将原告的铺面拆除,引起杜*娟不满,原告杜*娟遂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
1、支付违约金63616元;2、退还原告保证金5000元、多收取的租金6247元、杂费375元,与占道费5490元;3、承担案件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