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票市场上,为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别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中国有关法规对上市企业的回收作了如下一些规定:
其他人不能持有一个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超越的部分,由分司在征得证监会赞同后,根据原买入价格和市场价格中较低的一种价格回收。但,因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量降低,导致个人持有该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超越的部分在合理期限内不予回收。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区域的个人持有些公司发行的人民币特种股票和境外发行的股票,不受此规定的限制。
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5%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证券买卖场合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通知。但,因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量降低,导致法人持有该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在合理期限内不受上述限制。任何法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后,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2%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这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证券买卖场合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通知。法人在根据上述规定作出报告并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和作出报告前,不能再行直接或者间接买入或者卖出该种股票。
发起人以外的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30%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回收要约,根据在?展阂挤⒊銮?2个月回收要约人购买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与在回收要约发出前30个工作日内该种股票的平均市场价格中较高的一种价格,以货币付款方法购买股票。持有人在发出回收要约前,不能再行购买该种股票。
回收要约人在发出回收要约前应当向证监会作出有关回收的书面报告;在发出回收要约的同时应当向受要约人、证券买卖声所提供本身状况的说明和与该要约有关的全部信息,并保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产生误导。回收要约有效期不能少于30个工作日,自回收要约发出之日起计算。自回收要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回收要约人不能撤回其回收要约。回收要约的全部条件适用于同种股票的所有持有人。
回收要约期满,回收要约人持有些普通股未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50%的,为回收失败;回收要约人除发出新的回收要约外,其将来每年购买的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不能超越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5%。回收要约期满,回收要约人持有些普通股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75%以上的,该公司应当在证券交易平台终止买卖。回收要约人要约购买股票的总数低于预受要约的总数时,回收要约人应当根据比率从所有预受要约的受要约人中购买该股票。回收要约期满,回收要约人持有些股票达到该公司股票总数的90%时,其余股东有权以同等条件向回收要约人强制同售其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