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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梳理:社会保险法关于工伤保险的规定

www.tiantaiwang.com 2025-03-04 劳动纠纷

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国家依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依据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状况在每一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用人单位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状况,确定用人单位交费费率。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职工薪资总额,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缘由遭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别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别应当简捷、便捷。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成本,根据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成本和康复成本;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区域以外就诊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成本;

(五)生活不可以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别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成本,根据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薪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条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因为第三人是什么原因导致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成本或者没办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同意劳动能力鉴别的;

(三)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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