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十月20日19时许,福建石狮市某公司职员胡某下班骑电动车回家途中,在经过某巷道时被掉落的电缆(系某通讯公司所有)绊倒受伤。事后,胡某以某通讯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2020年9月21日,福建泉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作出闽05民终1814号民事判决,将该案件的案由定为物件掉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并认定胡某对损失自行承担30%的责任。2019年9月19日,胡某向福建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石狮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石狮市人社局依据泉州中院作出的上述民事判决以胡某所受伤害为物件掉落、坠落损害,不是交通事故,不符合认定工伤情形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胡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
福建泉州洛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洛江区法院)审理后觉得,泉州中院有关民事判决将胡某人身损害民事案件的案由确定为物件掉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乃系出于更能从大体上反映案件性质角度所作出的评价,并不是否定、排除该纠纷中包括有交通事故原因。胡某的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所包含的“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三要件,故可认定为工伤。遂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石狮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审宣判后,石狮市人社局不服,提出上诉。泉州中院最后判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