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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休将来是否劳动关系的问题

www.biu461.com 2025-01-17 劳动纠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979号建议的回话

人社建字〔2019〕37号

你提出的关于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推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建议收悉,现回话如下:

劳动合同法推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主要考虑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即不拥有打造劳动关系的条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加之,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行后,很多用人单位反映,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状况非常复杂。有些是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因为劳动者累计交费年限达不到规定年限,达到退休年龄时不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有部分农民工因种种缘由不想参加社会保险,而没办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状况。还存在个别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职员即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也不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假如用人单位不可以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能将不能不一直与该劳动者维持劳动关系,直到劳动者死亡或用人单位注销。这对用人单位有失公平。为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关于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终止的授权,2008年9月公布实行的劳动合同法推行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对超越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想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可以按劳务关系处置,依据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但因为国内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是打造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司法实践中,为保障超龄劳动者的权益,尤其是妥善解决职业伤害问题,致使了对超越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不同的问题。江苏、广东等地从保护劳动者权益角度出发,结合当地实质,不同不同状况在劳动争议仲裁和司法实践中对超龄劳动者基本劳动权益保护如工作时间、最低薪资、劳动保护等进行了肯定探索。我部也在积极与最高人民法院交换建议,拟对此问题加大裁审衔接。为了更好地保障超龄劳动者的权益,尽量防止裁审衔接不畅问题,我部《关于实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建议(二)》明确,符合肯定情形的超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未明确超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下一步,大家将加大对此问题的研究,当令向立法机关提出健全劳动合同法律规范的建议,以更好地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我部将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需要,对已纳入第三类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基本劳动标准”立法项目拓展深入研究论证,积极推进尽快颁布《劳动基准法》,为很难纳入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调整的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益保障提供法律依据。

感谢你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7月24日

Tags: 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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