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就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法按期间不可以使我们的权利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也就是说,合同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不起诉的便失去了胜诉权。更进一步说,假如超越了诉讼时效再来起诉,法院将不再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然,假如超越诉讼时效期间,他们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可以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合同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诉讼时效适用于民法通则中普通的时效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项又规定:供应水平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1年;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为1年。《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交易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诉讼时效的期间从权利人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另外,民法通则还规定了诉讼时效的暂停和中断。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诉讼时效的暂停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可以行使请求权的状况。从暂停时效是什么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断是指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需要或者赞同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假如符合这两项规定的,当事人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我们的诉讼权利。
简而言之,诉讼时效的暂停是指以前经过的期间也包含在内,暂时暂停一段时间将来继续计算,而诉讼时效的中断是以前经过的期间完全失去效力,从中断的事由结束后重新开始计算。
在实践中大伙可能最容易与诉讼时效相混淆的就是除斥期间这个定义,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只须期间经过,权利就消灭了,且除斥期间则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暂停、中断或者延长。而在合同法里出现除斥期间的几个地方在: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备撤销权的当事人自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行使撤销权;
(二)具备撤销权的当事人了解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我们的行为舍弃撤销权。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零四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依据债务人的需要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可以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成本后归国家所有。
而这三条里规定的这一年、五年的期间都是除斥期间的范畴,而并不是诉讼时效,为了预防在实践中发生混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讲解(一)》里明确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暂停、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