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公告要约人不认可与之签订合同,则拒绝了要约。在拒绝要约的公告到达要约人时,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但,受要约人的公告中,可能明确地说明拒绝要约,这当然没疑问。但有些公告中,既没说明同意要约,也没明确拒绝要约,也没明确提出反要约。这个时候,要依据该公告的具体内容进行判断,搞了解受要约人到底的意思是。譬如,回复中只是询问价格有没减少的可能?是不是能提不久前交货等,这种回话不足以证明受要约人拒绝了要约。
假如受要约人的回复没作出承诺,但提出了一些条件,要约人在规按期限内仍不作回话,可以视为拒绝要约。根据商事通则的讲解,视为“默示拒绝”。商事通则对默示拒绝还举了一例说明:甲收到了乙发出的要约,其中规定该要约两周内是不可撤销的。甲通过邮件回复提出了部分不一样的条件,对此乙不予同意。尽管离期限届满还有几天时间,但甲可能不再承诺原来的要约,由于通过发出反要约,甲事实上默示地拒绝了原来的要约。
也有这样的情况,受要约人拒绝了要约,但又反悔,这个时候可以撤回拒绝的公告,但撤回拒绝的公告也应象撤回要约一样,需要在拒绝的公告到达之前或者同时到达要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