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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意撤销权的行使程序 从理论上讲,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方法因其“任意性”而有更多的选择,既可采取明示方法也可采取默示方法,还可以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但,为了维护赠与合同的严肃性,应付默示方法进行限定性适用,比如,对于到期未出货赠与物的行为,不可以当然推定其为撤销的行为;对于出货期限届至之前赠与人有偿出售的行为则不可以简单地认定为撤销或非撤销的行为,重点看赠与人是不是拥有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条件,假如拥有,则可推定其行使的是撤销权,假如不拥有,则不可以认定为撤销的行为,而应认定为预期违约行为。 (二)法定撤销权和授权撤销权的行使程序 因为法定撤销权和授权撤销权适用于不可任意撤销的合同,且其行使后果涉及赠与物的返还,所以,应明确其行使方法仅以明示方法或通过法院和仲裁机构进行,排除默示方法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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