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可以协商约定的内容有什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守旧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情。
试用期条约。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为了相互知道他们的状况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特按期限。试用期也是企业与新职员进行双向考察和熟知的时间缓冲区。企业要考察新职员是不是可以合适职位的需要;新职员也考察自己是不是乐意在企业工作。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试用期的期限和试用期期间的薪资等事情作出约定,但不能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试用期的规定。
守旧商业秘密条约和竞业限制条约。
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了解,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备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手段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激烈的市场角逐中,任何一个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都十分要紧。假如没事先的劳动合同条约的约定,劳动者有意或者无意地泄漏了这类商业秘密后,企业总是很难通过法律渠道获得损失赔偿。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约,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及劳动者的违约责任。
培训条约。
培训是根据职业或者工作职位对劳动者提出的需要,以开发和提升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和练习过程。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成本,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成本进行技术培训时,最好应签署培训条约或协议。
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条约。
补充保险,是指除去国家基本保险以外,用人单位依据我们的实质状况为劳动者打造的一种保险,它用来满足劳动者高于基本社会保险需要的愿望。补充保险国家不作强制的统一规定,用人单位可依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自愿选择是不是参加。补充保险有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保等各种保险。福利待遇,一般包含交通补贴、住房补贴、医疗补贴、通讯补贴、子女教育等,与用人单位提供解决职工生活需要的各种福利设施等。
风险提示
《劳动合同法》中列举的试用期、培训、守旧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项目只不过几种比较要紧的约定事情,绝不是全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参考实质需要和具体状况对此外的其他事情进行约定。
约定条约不是必不可缺的。既然是约定条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能约定,也可以不约定,法律对此没强制性的规定;
约定事情不可以代替必须具备条约。不可以以可协商确定事情代替法定事情,不然,将致使劳动合同部分无效或无效。
社会生活千变万化,劳动合同类型和当事人的状况也很复杂,法律只能对劳动合同的条约进行概括,没办法穷尽劳动合同的所有内容,当事人也可以参考需要在法律规定必须具备的条约以外对有关条约作新的补充性约定。在比较复杂的用工环境下,约定条约多一些、具体一些,可能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更有好处。用人单位在设计劳动合同的条约时,除去《劳动合同法》规定条约以外,还可以参考需要约定其他条约,如兼职申报条约、劳动合同暂停条约、工作交接条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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