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劳动合同的效力方面有哪些内容应知道
劳动合同无效是什么原因大致有:缺少法定形式要件,主体资格不合格,欺诈、胁迫等方法订立,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或社会公共利益等。
1.缺少法定形式要件的情形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效力。劳动合同的订立方法原则上理应是自由的,但集体劳动合同或法律规定需要使用书面形式的其他劳动合同未使用书面形式,则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将不具备法律效力。对此一些学者持怀疑态度。其理由是假如一味地强调合同形式要件,则可能发生恶用或滥用这一规定的可能性。因此,不应把违反法定合同形式的劳动合同均视为是无效。也就是说即便劳动合同缺少法定的形式要件,也只须是存在劳动者已提供劳务和用户同意劳务的事实,则不可以不承认其效力。有关合同形式的需要只对合同本身有约束力以外,对已经提供的劳务效力不能有任何影响。
2.主体资格不合格的情形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效力。主体资格不合格的情形下订立的劳动合同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考虑。
一是劳动者不具备订立合同资格;
二是用户不具备订立合同的资格。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主体资格不合格的劳动者或用户订立的劳动合同原则上是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合同。倘若在劳动关系中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劳动合同应怎么样看待其效力,能否是以违反民法规定为由倡导该行为无效呢,假如仅以此为理由不承认合同效力不只有悖于民法立法通过这一内容的规定来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初衷,也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质。从而国内《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不应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场所。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依据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已经提供劳务的状况下劳动者仍然按合同有效享有有关的请求权。但劳动者对以后发生的劳务提供可以不负有继续履行义务。与此相反,在用户为无行为能力的状况下,用户不承担支付劳动者薪资的义务。但已提供劳务的劳动者依据不当得利的法理并不丧失对现存利益的返还请求权。
3.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的劳动合同效力。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的劳动合同,可分为劳动合同内容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的和提供的劳务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而丧失其效力的状况。在合同内容违反强制性规范的状况中,合同无效的效力只适用于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的部分,其余的部分仍然有效。无效的部分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置或通过法律讲解得到弥补,但用户一方不能以此为理由对抗劳动者。比如即便是超出法定工作时间为内容的劳动合同,用户也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支付已提供劳务的薪资。在提供的劳务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的状况,合同无效的效力适用于整个合同,但对已提供的劳务部分其无效的效力仍无溯及力。假如当事人明知其行为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而推行,则对合同的无效是有溯及力的。违反公共利益的劳动合同,可分为将要提供的劳务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状况和用户和劳动者约定的合同履行办法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状况。对将要提供的劳务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状况,假如不加以一定其效力的无效,则会发生所提供的劳务破坏法律秩序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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