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应怎么样处置
1、准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于现有些事实劳动关系,尽可能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劳动合同订立工作。如此做对单位将产生四个方面的利处:1、2007年12月31日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其订立依据可以继续适用《劳动法》。《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相比,对企业的限制还比较少,若是新法实行后订立劳动合同,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拟定合同内容;2、劳动合同可以继续约定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本法实行前已经依法订立且在本法实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因为在《劳动法》调整下可以约定违约金,因此有关条约在《劳动合同法》推行后仍然具备约束力;3、可以不计算劳动合同订立次数。《劳动合同法》关于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所需要的劳动合同次数,是自新法实行后续订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起算的;4、经济补偿金年限可能降低。《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本法实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实行后解除或者终止,根据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实行之日起计算;本法实行前根据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根据当时有关规定实行。譬如合同终止问题,在现在的法律规定下,不少地方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因此,今年12月31近日签订,期满就终止的,补偿金年可以不连续计算。
2、对不愿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员,要立即发出《劳动合同限时签订公告书》。实践中,多数的事实劳动关系是由于用人单位不愿订立或疏虞订立所致使的。但,还有一些事实劳动关系是由于职员不愿订立劳动合同的结果。对于不愿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其发出《劳动合同限时签订公告书》,规定其需要在肯定的期限内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然,单位或有权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
3、解除现在的事实劳动关系。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协商一致解除;二是法定解除。协商一致解除是事实劳动关系处置的最佳选择方法,假如协商不可以达成一致建议,单方再选择法定解除。法定解除的依据有两个:一是法释[2001]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讲解》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赞同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据此,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终止;二是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情的公告》。《公告》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同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当然,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讲解》还是《建议》,若是单位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根据职工的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一个月薪资作为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薪资计算。另外,对于本单位连续工龄10年以上的劳动者,假如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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