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应该支经济补偿金吗
应该支经济补偿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不是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249号
浙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不是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现回话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赞同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该规定中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根据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二○○一年11月26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根据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除用人单位保持或者提升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认可续订的情形外,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
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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