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中,原告一直未作伤残等级鉴别,并且每年都有新发生的治疗成本,此种状况应怎么样处置?
就因伤持续治疗成本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怎么样认定的问题,大家觉得,第一需要确定因伤治疗是不是终结。是不是治疗终结属客观性评定标准,双方当事人对治疗终结建议不同时,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起鉴别申请。假如相他们不进行必要的配合,则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关于“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假如他们当事人倡导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倡导成立”的规定,认定治疗终结,进入伤残鉴别。对已经进行伤残等级鉴别后的持续治疗,其治疗必要性与与交通事故之间关联性的举证责任在于伤者。至于举证的证明标准要达到何种程度,最适合的方法依旧是鉴别。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22、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社会医保机构所支付医疗费的追偿方法?
对于社会医保已经垫付的医疗成本,受害人能否向侵权人倡导赔偿。第一种建议觉得,该医疗成本受害人不可以再行倡导赔偿。第二种建议觉得,该医疗成本受害人可向侵权人倡导赔偿。第三种建议觉得,处置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的侵权案件,应明确两个原则,一是受害人对医疗保险和侵权人的赔偿不可以兼得;二是侵权人不可以因受害人享有医疗保险而减轻赔偿责任。大家赞同第三种看法。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社会保险规范不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而被侵权人也不可以因侵权人的违法行为而获利。假如已经支付了医疗费的社会医保机构没参加该案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向其公告本案的诉讼状况,支持其行使追偿权。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23、免费代驾发生交通事故,怎么样认定免费驾驶员和汽车所有人的责任?
驾驶员为了汽车所有人的利益免费代为开车发生交通事故,所有人对汽车既具备运行支配,也享有运行利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免费驾驶员和汽车所有人之间构成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免费驾驶员是不是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依据其主观过错进行判断。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24、患有精神病的无劳动能力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一直未参加工作,现因交通事故致残,侵权人应否赔偿残疾赔偿金?
对于该问题,现在审判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处置建议:第一种建议觉得,残疾赔偿金是对因残疾而致使的收入降低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并包含对赔偿权利人遭受精神损害给予的精神抚慰性质的赔偿。因患有精神疾病的无劳动能力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并无收入,亦无所谓精神损害,故侵权人不需要给付残疾赔偿金。
第二种建议觉得,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害已经遭受了紧急的肢体痛苦,且人的生命价值并无本质上有什么区别。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对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并没规定例外的情形。因此,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与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前是不是具备劳动能力并无势必联系,如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伤残等级的,对残疾赔偿金部分仍应予以支持。
大家觉得第二种建议是正确的。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25、被保险驾驶员无证、醉酒、毒驾等违法驾驶情形下,交强险保险企业的追偿权是不是及于汽车所有人、管理人?其追偿权的行使对象和追偿范围怎么样确定?侵权之诉与追偿权之诉程序怎么样衔接?
:依据《道交司法讲解》第十八条的规定,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险范围内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就其已赔付的全部数额向侵权人追偿。
关于被追偿人,在机动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与实质驾驶员离别时,如实质驾驶员是在实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损害,则被追偿人为用人单位;在其他情形下,假如机动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对于实质驾驶员存在司法讲解第十八条规定的违法驾驶行为了解或应当了解的,机动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应依其过错负担被追偿的义务。
关于侵权之诉与追偿权之诉的关系问题,审判实践中宜作如下处置:在前诉中,一审法院释明后,原告申请追加机动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为被告,应予准许;释明后原告不申请追加,则可公告机动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26、保险公司支公司有无诉讼主体资格?
原告作为投保人为其老公在某保险公司县级推广服务部办理了人身保险业务,保险受益人为原告。保险公司提供了由该公司省分公司批准生效而加盖总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印章的格式合同,而保险费则由该企业的市中心支公司收取并出具了发票。后黄某病亡,为理赔事宜,袁某以该保险企业的县级推广服务部及市中心支公司(均有营业执照)为一同被告诉至法院。该公司市中心支公司辩称,其不是适格被告,应以省分公司为被告。到底哪个是适格被告,合议庭有三种建议:第一种建议觉得该公司市中心支公司是适格主体。第二种建议觉得应以该公司市中心支公司和省分公司为一同被告。第三种建议觉得应以省分公司为被告。请问:哪种建议正确。
第一种建议是正确的。理由是:
第一,保险公司市中心支公司收取保险费行为,表明其是保险合同的实质履行者,是适格被告。本案的保险合同虽然是经保险公司省分公司批准生效而加盖总企业的印章,但与原告进行合同协商的是该保险公司县级推广服务部,即要约与承诺发生在原告与该保险公司县级推广服务部之间,市中心支公司收取保险费并出具发票的行为,表明其是保险合同的实质履行人。原告依据合同协商、签订和履行的实质状况,将二者列为被告,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没有虚列被告争管辖等情形。故第一种建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二)》第二十条规定,认定保险公司市中心支公司为适格被告,是正确的。
第二,本案中的合同是格式合同,应当根据有益于原告一方进行讲解。本案原告实质在保险公司县级推广服务部办理的保险业务,市中心支公司收取保险费并出具发票,保险合同是经保险公司省分公司批准生效,加盖的是总企业的印章,保险企业的四级机构均参与了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怎么样确定保险合同主体,存在两种以上的讲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约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根据一般理解予以讲解。对格式条约有两种以上讲解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约一方的讲解。格式条约和非格式条约不同的,应当使用非格式条约。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一方的讲解,因此市中心支公司倡导其不是适格被告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27、仍享有农村承包土地的“农转城”职员根据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损害发生时受害人的户籍已依地方政策由农村转为城镇,无论受害人在户籍转变后是不是仍享有农村承包土地并从事农业生产,均应根据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农转城”职员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关于被追偿人,在机动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与实质驾驶员离别时,如实质驾驶员是在实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损害,则被追偿人为用人单位;在其他情形下,假如机动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对于实质驾驶员存在司法讲解第十八条规定的违法驾驶行为了解或应当了解的,机动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应依其过错负担被追偿的义务。
关于侵权之诉与追偿权之诉的关系问题,审判实践中宜作如下处置:在前诉中,一审法院释明后,原告申请追加机动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为被告,应予准许;释明后原告不申请追加,则可公告机动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