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安机关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如受害人应得到的赔偿少于加害人已经预付的金额时,加害人以不当得利起诉受害人返还多付款时,是不是多付涉及责任分担比率、受害人的全部损失的确定等实体问题,假如受害人不配合举证或不应诉,人民法院能否在该案中对此问题直接作出裁判?
能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要视其是不是尽到举证责任而定。受害人的实质损害、双方的责任分担比率、加害人已经承担的责任等事实的举证责任,都应由原告承担,由于被告是不是存有不当得利的事实的证明责任在原告。但,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审理不应直接变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若原告无有关证据证明该事故已经处置完毕,不可以证明被告的损失、双方的责任比率已经了解,则人民法院不可以在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直接对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双方的责任比率作出认定,而应告知原告先提出确认之诉,由人民法院确定其在事故中应赔偿的数额。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暂停审理,待确认之诉判决生效后再恢复审理。需要说明的是,确认之诉并不是不当得利返还之诉必经的前置程序,只不过原告在不当得利之诉中承担证明责任的一种方法,若其有相应证据可以证明上述待证事实,则不需要另行提起确认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