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货车夜间临时停靠路边,却不幸酿成重大交通事故。司机不在车上仍需要承担责任吗?保险公司能否以驾驶员在实习期驾驶牵引挂车为由拒赔?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3日凌晨1时14分许,刘某驾驶摩托车沿韶山乡某村道行驶,与王某停放在路边的重型半挂车发生尾撞,导致刘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未依法获得汽车驾照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对前方道路路面状况学会不够,未确保安全驾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司机王某临时停车时妨碍了其他汽车通行,且夜间停车时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缘由。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但在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机动车辆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情说明书》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实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辆,不管什么缘由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成本,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为由拒绝商业险理赔。无奈之下刘某的妈妈将王某和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韶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人身权益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死者近亲属有权需要侵权人进行赔偿。
本案中,保险公司辩称王某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车致使事故发生,依据合同条约在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保险责任,仅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推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驾驶员第一次申领汽车驾照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可见,对驾驶员员在实习期内所作的限制性规定,仅针对第一次申领汽车驾照的驾驶员员,而申领增驾驾照的驾驶员员则不在上述限制的范围内。王某系驾照增驾至A2实习期内,其不是第一次申领汽车驾照的职员,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依据认定,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故法院判决刘某与王某主次责任按7:3承担,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剩余30%损失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湘潭中院二审保持原判。现在判决已生效。
看法
伴随国内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物流交通运输的重要程度日益突出。货车本身重量较重,体积庞大,非常可能给其他汽车导致视线上的阻挡,货车相对于私家车,更应该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假如夜间临时停靠,必须要选择没有妨碍交通的地址或路段,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需承担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为王某在A2驾照增驾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辆牵引挂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使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约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约存在争议的,应当根据一般理解予以讲解。
对合同条约有两种以上讲解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益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讲解。”保险合同条约对“实习期”未明确具体含义状况下,容易使当事人对合同免责条约的理解产生争议,此种情形下应作出有益于被保险人的讲解,即该保险合同中的“实习期”不应讲解为包括增驾实习期的实习期。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约,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提示,并对该条约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约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不可以提出证据证明在保险合同签订之时,向投保人明确免责条约有关“实习期”的具体含义,故该免责条约在本案中不发生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不只应当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约履行提示义务,还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作出明确说明,假如没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的,该免责条约不具备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