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6日7时30分许,周某驾驶两轮电动摩托车送儿子上学,途经韶山市某村道下坡时,因地上砂石致使汽车打滑后摔倒受伤。
周某因事故受伤后住院治疗20天,其伤情诊断为右锁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右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等,花费医疗费9672.78元。经鉴别:周某伤情评定为十级伤残,建议该损伤误工期120天、护理期45天、营养期60天。
经调查,该路段地上细砂,是胡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帮甲村在运砂石的过程中不慎脱落的。甲村委会因有建设需要,将部分砂石购买及运输业务包给本村村民胡某,胡某驾驶三轮车从砂石厂购买砂石再拖运到甲村。事发路段为水泥地面的村道,属乙村保养维护、管理范围,乙村聘请了公共卫生保洁员维持路面清洗。
事故发生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周某遂诉至法院,需要判令被告胡某、甲村委会、乙村委会三被告一同赔偿原告损失173503.21元。
韶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被告胡某无驾照、行驶证驾驶机动车辆,事发时未适当运载砂石且未采取表面加盖遮挡物等安全手段,亦未准时发现砂石遗撒采取弥补手段,是导致事故的直接缘由,应付事故发生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甲村委会将它砂石购买及运输业务包给胡某,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被告甲村委会未审察胡某驾照、行驶证及汽车运输条件,未督促其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使事故发生,应承担肯定责任。
被告乙村委会作为涉案道路的管理者,负有按期清扫、准时清除路面杂物及保障道路安全畅通的义务。虽当日遗撒砂石至事故发生的间隔时间较短,但公共道路管理人的责任为过错推定责任,被告乙村委会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实质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责任,致使事故发生,其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原告周某在无证状况下驾驶两轮电动摩托车,在光照充足的条件下,未注意观察前方路面状况,驶上覆盖有砂石的路面后摔倒,对此次事故发生有肯定过错,可适合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上,法院依据原、被告过错程度、过错对事故损害后果发生是什么原因力大小等原因,确定由被告胡某、甲村委会和乙村委会分别对原告的损失承担45%、15%和10%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合计166074.33元,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胡某赔偿原告损失74733元,被告甲村委会赔偿原告损失24911元、被告乙村委会赔偿原告损失166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