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薪资如何约定
用人单位应该与劳动者就试用期薪资进行约定,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集体合同,同工同酬原则,其他有关规定的薪资标准实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清楚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的规范实行;没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这样来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时,试用期薪资参照集体合同或者同职位职工薪资标准实行。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清楚,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薪资不能低于本单位相同职位最低档薪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薪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能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薪资标准。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依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征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薪资分配方法和薪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薪资保障规范。最低薪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薪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
试用期内是不是需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等3险一金是法概念务。试用期内不为职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这种实践中用人单位的习惯性做法应该改一改了。
只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合同违法
司法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防止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总是在招用劳动者时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合同,在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决定是不是正式聘用该劳动者。其目的总是是为了避免法律,在试用期用便宜劳动力,便捷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而依据《北京劳动合同规定》第17条: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超越本规定第十六条规按期限的,劳动者可以需要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者需要用人单位对超越的期限,根据非试用期薪资标准支付薪资。用人单位应当准时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或者根据非试用期的薪资标准支付薪资。
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需要约按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同的,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显然两者有不同,根据新法优于旧法,法律高于法规的法律原则应该根据劳动合同法19条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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